4月27日,“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宣判。当日,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