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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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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可贵的公平判例

  ■李万友

  

  随身带着银行卡在温州大剧院看演出,银行卡上的钱却在广西被人分16笔取走了3.8万元。持卡者温州市民任先生觉得银行没尽到保障安全义务,把这家银行告上法院。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未尽保障银行卡款项安全义务,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因为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判例,遇到类似的情况只能各判各的案。万一法官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或者干扰而偏袒银行,就可能不利于维护储户的权益。如此判决,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公众心里踏实。

  钱存入银行,相关合同就立即生效,银行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安然无恙。一旦有问题,只要不是储户自身责任造成的,银行就该负全责。此前,发生过不少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虽然也有银行全赔的,但也有不少是银行部分担责的,甚至有不了了之的,判决结果颇令人不服。鉴于此,全赔个案适用到什么程度,能否有效保护储户利益,仍然还是个未知数。这个判例让广大储户感到有法律撑腰,以后会善于依法维权。

  司法实践中,有法律判例总比没有好,法律判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按照“谁失责或者说谁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谁就应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亟待形成这方面的案例指导,并在实施中适当地向弱势的储户倾斜。这不仅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利于督促银行方面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还是民心所向。关键是有了“法律判例”这把尚方宝剑,才可以避免储户为银行存款担惊受怕。

  全赔诚可贵,判例价更高。“存款被盗获全赔”不应是独角戏,而应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布,以便更好地供各级法院参考。重要的是,让“存款被盗获全赔”成为一种惯例,也是提醒银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比方说,银行应完善银行卡技术手段,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的实时监控,形成对银行卡风险的有效防堵和预警等,以便最大限度地确保储户存款安全。而不是以放任自流、即便是当被告也无所谓的傲慢态度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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