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新闻
 
 
 
2014年7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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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的“网”
——内蒙古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不用辛勤劳动,而是通过一个个看得见摸不着的泡泡来成倍积累“ 财富”———这一切就像是毒品,引诱那些一心做着发财梦的人们相继钻入圈套,最终得到的只是无穷的悔恨。

  

  案情简介

  李某某,北京百姓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1988年曾因投机倒把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06年2月又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天地公司。该公司成立后,采取“卖二赠一”的购物返赠营销模式销售“百顺丹”,2006年3月其运营行为被工商部门制止后,又改头换面,采取了“增值消费、互赠营销”的模式,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李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不同级别的E 站和会员,又规定在上下线E 站之间可按经营业绩按单提成。其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各级加盟店2238家。

  作案手段

  1.精心编网,巧妙设局。李某某等人为达到疯狂敛财的目的,精心设计了“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即社会上任何公司只要缴纳3600元即可成为天地公司的加盟店,消费者每消费360元,即可返还80元,最多可以得到29次返还。在天地公司上述运营活动被制止后,该公司又采取了“增值消费、互赠营销”的营销模式,消费者在公司每消费360元,即可成为公司的优惠顾客,有12次返赠机会,每次45元。一次性配货3600元商品,可申请开办百姓天地物流配送E 站,业绩达到10.8万元可晋升为市级代理,达到50万元可晋升为省级代理。成功招商5个省级代理,且业绩达到250万元的可晋升为市场督导,相应津贴标准也逐级提高。天地公司一些骨干还到全国各地对E 站和消费者进行培训,召开表彰大会鼓励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通过以上设计安排,李某某一伙敛财范围不断扩大,金额成倍增加。

  2.高额诱惑,非法获利。令人吃惊的高额回报,光彩炫目的晋升机会,彻底打动了一个个幻想一夜暴富的人们,有的把传销作为谋生的手段,全身心地投入其中; 有的四处游说,引诱亲朋好友涉足非法经营活动。他们在发展下线的同时,不义之财也在与日俱增。

  案件查处

  本案涉及面广、参与人员众多,非法经营额特别巨大,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一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其经营行为已符合传销的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等人八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李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警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经济活动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早在1998 年,国家就明令禁止传销或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严厉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2005年国务院又专门颁发了《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案中李某某一伙先后多次变换手法进行传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参与者涉及社会多个层次,人数众多,遍及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省份,危及众多家庭的利益,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李某某案件给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要对违法犯罪活动自始至终保持高度警惕,识别风险,远离犯罪。(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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