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新闻
 
 
 
2014年7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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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行为由过去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
“骗保”最高可判无期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以往采取欺诈、冒领等形式骗取社会保险金或社保待遇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今,再骗取、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就是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骗保行为由过去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骗取、冒领社保金的违法人员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市人社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此,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解释,正式将社保欺诈行为入刑,骗取社保基金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根据该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常见的骗保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利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获取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资格的;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继续享受待遇的;修改参保档案、更改年龄、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提前退休、享受医保报销、领取失业金和工伤待遇等情况。”市人社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骗保欺诈行为入刑,对打击和震慑社保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和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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