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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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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农民的犯罪之路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

  周口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登

  ——河南汤阴县农民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国农民向来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发财致富,但河南省汤阴县农民高某某却“另辟蹊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利差,最终走上犯罪之路。 

  案情简介

  1968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瓦岗乡大江窑村的农民高某某,初中文化,曾担任汤阴县瓦岗乡信用社协储员。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他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农户存款,金额155万元,月利率2.52%。。后又以10%。的月利率贷给其他农户。案发后,高某某的家属将153万元的存款手续全部转给贷款户,由贷款户还款。

  作案手段

  1. 隐瞒身份吸收存款。高某某原来当过某信用社的协储员,在本地家喻户晓。2006年5月26日,信用社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群众并不知情。高某某故意隐瞒被辞退这一事实,仍以协储员身份吸收农户存款,使很多村民上当受骗。

  2. 假借邮政储蓄、信用社凭证骗取信任。为了不被村民怀疑,高某某先后从邮政储蓄所、信用社柜台拿走存款凭条400余份,把单据一式两份填写好,一份交给存款农户,一份留着自己备查,使受害人误认为自己的钱已经存入银行,手中拿到的是正规的银行存款凭证。当办案人员在现场察看高某某揽储的手续时,高某某泰然自若地拿出200多张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凭条,声称他将群众的钱都存到了相应的银行。而当民警要求与信用社、邮政储蓄所核实手续时,高某某很紧张,辩称他的钱还没有存到银行。民警要求提供相关账本时,高某某却说没有记账。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5日,汤阴县公安局侦查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高某某私自吸收存款,民警赶赴瓦岗乡进行调查。至此,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某于2007年6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敲响了警钟。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协储员的管理,杜绝协储员辞工后继续冒用协储员身份进行不法活动。广大农民朋友存款一定要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不要图一时方便由别人代为转存。

  (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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