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4年8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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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官案”背后是法治的思维

  ■社论

  

  近日,湖南省益阳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以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三仙湖镇渔场作为第三人,到法院打起了行政官司,起因是镇政府对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颁发给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使用权证存有异议,并要求法院撤销。

  素来以“民告官”著称的行政诉讼,如今却以“官告官”的面目出现,果然引发热议。这不仅是湖南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也堪称罕见。

  三仙湖镇渔场一纸土地使用权证,竟引得具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县政府与镇政府对簿公堂,这与人们习以为常的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对上级唯命是从的印象大相径庭。不得不说,在官僚传统较为浓厚的我国,且不论是非对错,镇政府能够在遇到争议时不是一味去疏通关系,而是走进法院,并将自己的上级机关告上法庭,表现出难能可贵的法治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镇政府告县政府和县国土局的背后,正是一种法治思维。它打破了政府机关长期以来必须唯上是从的“官本位”观念,改变了传统“权大一级压死人”,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压倒一切的传统思想。

  在现实中,上下级政府间遇到棘手的纠纷,下级政府往往会动用一切政治资源,利用各种潜规则去争取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往往是缺位的,权力的使用不受法律的规制,这与法治的理念并不契合。镇政府与县政府虽然在行政层级上存在管理关系,但在法律上都是独立、平等的法律主体,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用权并接受监督和审查,权责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恰恰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性体现。

  从报道来看,益阳这起官告官案争议由来已久,涉及多方主体,牵涉村民利益,这种现状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恐非三言两语能够说清。复杂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已经顺利导入了行政诉讼的途径,有待法院以法律的标准来辨明是非,法院处理纠纷的优势就在于有主体、期限、证据、法律适用等一整套专业的法律审查标准来评判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判断哪级政府占理。总之,既然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就当以法律说话,杜绝权力的隐形干扰,如此才是基层法治建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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