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信访意识,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文明信访,提高《信访条例》及依法信访、逐级走访宣传实效,市委群众工作部(市信访局)拟定了《信访条例》及依法信访、逐级走访知识问答30条,从即日起,《周口晚报》分五期刊发,敬请关注——编者
1.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人民来信免费邮政、网上投诉、热线电话、视频接访和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信访人主要有6项权利和4项义务。6项权利:一是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二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三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四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五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六是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4项义务:一是按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二是遵守走访形式的义务;三是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四是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3.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便利的相关事项?
答: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4.公民可以对哪些人的哪些行为提出信访请求?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5.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信访机构不予受理?
答: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上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什么是“诉访分离”?
答:“诉访分离”也就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群众反映的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信访群众应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政法机关收到群众涉法涉诉反映的信访事项后按规定依法受理、处理。
7.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答: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