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1.信访事项的办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的,不再受理。
4.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如何请求复核?
6.对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方式及其他规定是怎样的?
5.对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有何要求?
答: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核的,不再受理。
答:复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答: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7.信访事项终结制的涵义是什么?
3.对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有何要求?
答: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答:信访事项终结制是指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