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文娱新闻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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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劣迹艺人应设期限

  关于封杀劣迹艺人的“另一只靴子”终于落了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一份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艺人吸毒、嫖娼的确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不良影响,除了违法必究,如果一点其他惩罚都没有也是不现实的。

  事实上,在艺人劣迹被公布的那一刻起,法律以外的惩罚就已经降临,公众的批评、相关节目的换人、广告合约的终止等带来的教训已算不小。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从民间舆论看,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做法叫好,认为封杀劣迹艺人大快人心;另一种声音则是,把劣迹艺人交给市场,由观众自己去选择是否还支持这些艺人。两种声音都有其立场和存在理由。

  以《通知》形式下发的封杀令,显然已经是行政命令,意味着封杀已成事实。这让支持封杀的人得到了满意答案,让不赞同的人失去了呼吁的空间。在封杀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这份通知如果能够补充一些细则,会便于相关电视台、网站、制作公司的执行。

  首先,封杀劣迹艺人应给出明确的期限。单就吸毒而言,有的艺人是初犯,有的是容留吸毒,劣迹程度不一样。

  既然在法律层面所受的惩罚不一样,到了被封杀的时候,自然也不宜用一根标尺来衡量。

  演艺行业是个残酷的行业,一名艺人如果长时间消失于公众视野,再复出的时候,很可能早已被遗忘,再无就业机会。封杀的目的是为了惩戒和警告,也是为了让当事人吸取足够的教训,重新做人。

  其次,违反要求的后果也应该明确,否则相关电视台、网站、制作公司还是会等风头过去,重起炉灶。面对艺人的劣迹,其实封杀不是最好的办法,它能在短时间内行之有效,但由于界定模糊,操作空间大,不是很容易落实。封杀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只是一个补充性质的惩戒。最有能力封杀艺人的是观众,他们的拒绝,要比主管部门的命令来得更长久。(星河)

  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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