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通讯员 牛凌峰
本报讯 江西一男子伙同他人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多次疯狂制作假烟贩卖,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11月10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现年41岁的邓某,系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小松镇某村村民。
2011年,邓某伙同庄某、陈某、张某、孟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假冒卷烟并销售。其中,邓某负责联系购进烟条、烟丝、包装烟纸等卷烟材料,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包装假烟;庄某负责联系安排销售假烟的品种、数量、运输、收取和支付假烟货款;刘某、孟某等人组织货车运输、代收货款;张某负责同邓某对项城的假烟加工检验及装货;陈某负责运输假烟的探路及销售假烟。
2011年9月,庄某多次从项城市秣陵镇邓某处运输假烟,销售到沈阳和佳木斯。同年9月27日,司机王某、殷某从被告人邓某处运输假烟销往佳木斯,在大广高速濮阳段被查获。当场查获“红金龙”、“黄山”、“云烟”“林海灵芝”等品牌卷烟9876条,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463890元。
2011年11月18日,邓某安排司机刘某从项城市秣陵镇运输假烟到郑州市。 次日凌晨,在大广高速项城段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308600元。
2011年11月19日,项城警方根据线索,查获了邓某在项城市高寺镇冯井村废弃油厂生产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设备,货值618076.90元。此外,警方还查获了在项城市秣陵镇高速路口张庄村南的包装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材料,货值518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邓某伙同他人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货值金额1136126.90元属未遂,可以对被告人邓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