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锐评
 
 
 
2015年1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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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穷人补贴富人”,给高速收费找借口

  ■张贵峰

  

  针对“高速公路作为生产生活的必用品,应不应该由公共财政免费提供疑问”,山东省交通厅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如果高速公路免费,实质上是用应当针对更广泛群众提供普通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资源,负担了那些原本只有少数主体受益的社会事业成本,有穷人补贴富人之嫌疑。对不使用或较少使用高速公路的其他纳税人群体而言,又是另外一种不公平。”

  将高速公路视为“只有少数主体受益的社会事业”,进而据此认为,免费是“穷人补贴富人”,这显然是一种“站不住脚”的说法。因为所谓“高速公路是只有少数主体受益”前提,就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私家车日益“进入寻常百姓家”的今天,“有车一族”已不宜被视为“少数主体”,更不能被简单视为“富人”。如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1.27亿辆,其中私家车占80%以上。更重要的是,从全面完整的“受益主体”角度,高速公路的真实“受益主体”、实际“使用者”,也绝不仅仅只限于“有车一族”。因为那些没有私家车的群体,即使不会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仍然同样与高速公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据此前媒体调查,“高速公路过路费约占长途客车票价的20%”。另一方面,除了公路客运,高速公路上的货物运输、物流成本,更是与所有社会居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如“柴米油盐酱醋茶”等各种日常生活消费品、时下如火如荼的“网购”等等,事实上均离不开高速公路。如数据显示,“中国高速公路收费占物流业总成本的1/3,而2010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为18%左右,比发达国家要高1倍左右”。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所谓“不使用高速公路”群体,高速公路也决不是什么“只有少数主体受益的社会事业”,而是全社会所有人都不可或缺的必需公共品。

  因此,在这里,高速公路免费的真正实质,绝非什么“穷人补贴富人”,而是“政府补贴民众”——将原本“取之于民”的税收充分“用之于民”,这诚如早在2008年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就指出的,收费公路规模过大“实质是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公众”。

  言者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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