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罗景山
本报讯 “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真诚地希望全市各位厂长(经理)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让您的企业和职工成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和周口环保事业发展的促进者!”1月1日至7日,市环保局利用一周的时间将一封名为《履行责任义务呵护碧水蓝天》的公开信发放至全市所有企业负责人手中。
市环保局提醒全市的厂长(经理)认真学习阅读新环保法,并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更希望一些还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信中指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对各级政府、各有关政府部门、各排污单位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
按日计罚即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保执法人员表示,如果排污单位一直拒不改正,此条法律条文可以一直罚到企业倒闭。
另外,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排污超标者可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未批先建直接处罚;排污造成污染,除处罚之外,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对相关负责人进行5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同时承担因为污染而造成的民事责任。
打铁还需自身硬。据了解,为贯彻好、执行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市环保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与新《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的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执法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