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如景 通讯员 王刚 李夏夏
本报讯 沈丘县王某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人,介绍范女士购买郭某的房屋,可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半年后自己竟成了被告。2月5日,沈丘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房屋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王某与原告范女士及第三方郭某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经中介人王某介绍,范女士与郭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书的签订、购房款的收取,以及房产证、土地证的交付等都由王某促成,范女士与郭某一直未见面。王某为范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收到范女士钱款共20万元。范女士购买房屋后,发现该房屋无法过户,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于去年12月以王某借款20万元不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范女士诉称,王某作为中介人,将无法过户的房屋介绍自己购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由他退还自己购买房屋花费的20万元。王某称,20万元的收条是收取范女士的购房款,并非是向范女士借款,并且自己已将购房款转交给卖房人郭某。
法官当庭对三方进行耐心调解。被告王某表示愿意协助卖房人郭某将房屋过户给范女士,而范女士也同意只要将房屋过户,就不再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责任。最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郭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为范女士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