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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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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
平均涨幅11.4%

  □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5月1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我市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较去年有所提高,各县(市、区)涨幅从9.9%到11.8%不等,平均涨幅11.4%。

  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张金勇介绍,2012年,我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普遍提高,城镇义务兵当年首次发放优待金。按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以前,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是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放,当年起提高到100%。2012年起至今,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每年都有提高。今年,我市各县(市、区)涨幅从9.9%到11.8%不等,平均涨幅11.4%。按要求,每年8月1日前,优待金要确保发放给义务兵家属。

  据了解,我市各县(市、区)优待金发放标准如下,城镇标准: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黄泛区、港口物流园区、项城市分别为15000元,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沈丘县、郸城县分别为13200元;农村标准: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黄泛区、港口物流园区分别为10615元,扶沟县7875元,西华县7244元,商水县7251元,太康县7694元,淮阳县7000元,沈丘县7300元,郸城县7788元,项城市8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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