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通讯员 王春霞
本报讯 近日,项城市官会镇村民于某把一面写有“敢于监督 伸张正义”字样的锦旗送到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为其立案。
2012年,项城市某单位未经于某同意,将其1981年自建的校舍拆除。于某认为这家单位不打招呼拆除其所建校舍,侵犯了他的财产权,遂要求该单位赔偿损失。但该单位以于某建校属捐资助学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2月初,于某向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但1个月后法院仍未立案。
今年3月,于某向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及时对该案立案审判。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对该申诉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申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地法院应当受理立案,遂于3月26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依法处理。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项城市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立案。由于于某家庭经济困难,检察机关同时建议法院让其缓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