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
本报综合消息 著名导演张艺谋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一案,9月15日下午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张艺谋索要电影《三枪拍案惊奇》票房分成1500万元获得法院支持。由于新画面公司始终对相关审计的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法院认为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张艺谋起诉称,2009年6月,他与新画面影业公司、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达成一致。根据协定,影片在中国内地全部发行收入减去被告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但新画面影业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
新画面影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伟平。开庭时,新画面的代理律师表示,公司已经在2010年至2011年间分13次向张艺谋夫人汇款1253万余元分成款,并代为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未支付问题。但张艺谋方面表示,该款项系《英雄》、《十面埋伏》等5部影片张艺谋担任导演的劳务报酬,并非《三枪》一片的收益分成。
诉讼中,双方都承认未共同就《三枪》发行收入进行过审计结算。新画面公司称,其曾单方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了审计,但无法找到审计报告,也无法提供审计机构名称。为确定分成款的具体金额,张艺谋向法院提出审计申请,并获得法院准许。但新画面公司却明确表示无法提交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即便法官告知因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新画面公司仍不提供。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支出凭单及缴税凭证无法证明张艺谋已实际领取所有影片的导演酬金。由于协定备忘录规定,新画面公司负责中国境内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因此,新画面公司应对分成款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新画面公司的行为,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判令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1500万元。宣判后,新画面公司明确表示上诉。(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