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5年9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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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马线上行人优先

  ■彬博 

  

  浙江海宁今年集中整治“中国式开车”,因此出现了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案中驾驶者因未礼让行人,被罚款100元并记3分。该案历经行政复议、海宁法院一审判决后,9月16日,嘉兴中院二审作出驳回驾驶者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书称:机动车礼让行人,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此案自发生之日起就在媒体上引起热议,有人认为一些司机开车霸道,应当处罚;有人则认为如果行人过斑马线就要停车,时间成本太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法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据此,案中谁是谁非,当已无疑义。笔者由此想到,此事虽然很小,却很常见,而且涉及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也因其常见而具有普遍意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告诉我们,一个民族的道德习惯,对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法律的实施,反过来又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养成,两者相互交融,相得益彰。以此来观察本案,对于驾驶者来说,既要靠道德来自律,也要靠法律来约束。

  设置斑马线的意义,是保护行人。在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行人有从这一“保护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如果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不礼让,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案交警庭审中出示了数据:2013年至2014年,全国因未礼让斑马线行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达4907起,造成1145人死亡。因此,驾驶者抱着敬畏生命的态度,怀有礼让之德,并以此自律,守住驾驶底线,共创汽车文明,将会让行人心怀感激,也让旁观者心生暖意。

  但单靠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须运用法律来约束。而且,让涉案人承担触犯法律的后果,既有约束的示范作用,还可让其他人警醒,从而转化为自我约束。因此,无怪乎此案中的交警要当庭感谢那位原告,说这次起诉除了督促他们进一步做好执法工作外,还相当于就“斑马线礼让行人”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

  笔者曾听人说起在我国澳门地区过斑马线时的经历:他在斑马线前看到有车开来,便在马路边站住了,让他意外的是,那辆车减速后竟也在斑马线前停下来。他不解地望着这辆车,车主则将手伸出窗外,示意他先过。在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行人在马路上也有最高的优先通过权,这一方面因为驾驶者有良好的行车素质,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有严格的法律约束。浙江海宁的这起案件,其意义或许正在于促使我们多进行一些德与法如何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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