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政要闻
 
 
 
2015年1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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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调整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有了调整,现已开始施行,这是11月24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此次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的调整,有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解除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丧葬抚恤待遇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个人。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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