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劲松
本报讯 12月28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我省制定了《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于2015年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实施,预示着我市彻底改变了以前城镇人和农村人医疗救助制度不一的历史。
低保和特困人员是重点救助对象
市民政局救助科科长曹光宇介绍,根据《意见》要求,我市各县(市、区)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同时,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全额资助
曹光宇介绍,对于重点救助对象,各县(市、区)要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00元
曹光宇说,根据《意见》要求,除了补助这些重点对象参加基本医疗外,还要对其进行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其中,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00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一定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