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彭慧 实习生 郭富强
通讯员 许秀君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银龙水务有限公司获悉,由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出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银龙”作为水资源费代收部门,今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标准执行收费。
据悉,2015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进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由0.15元/吨上调为0.35元/吨,非居民用水由0.25元/吨上调为0.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0.25元/吨上调为0.8元/吨。
国家征收水资源费,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征收的水资源费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含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供水)、再生水利用、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银龙”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市物价部门核准,作为水资源费代收部门,“银龙”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费标准,代收的地方附加费、污水处理费仍按以往标准执行。
水资源费调整后,综合水价相应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每月12吨以下(含12吨),综合水价为2.6元/吨;第二级——水量连续两个月每月在12吨以上,综合水价为3.1元/吨。工业、行政用水综合水价为3.35元/吨,经营用水综合水价为4.4元/吨,特殊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7.9元/吨。
另外,自2015年12月起,居民用水交费时间改为两月一次,非居民用水交费时间仍为每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