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联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知识讲座
□晚报记者 张燕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市妇联以“建设法治周口 巾帼在行动”项目为载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系列活动。3月2日下午,市妇联邀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伟走进亿星集团,就怎样预防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应向谁求助等问题进行认真讲解。
1.谩骂恐吓也算家暴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对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什么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呢?张向伟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我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有血缘或者婚姻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但《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主体适用范围,有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张向伟说。
2.遭遇家庭暴力 可报警或起诉
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如何求助?张向伟表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所在单位反映,也可以求助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组织。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给予帮助和处理。
“另外,受害人遭受加害人的持续虐待、骚扰等,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受害人无法忍受家庭暴力,打算离开家,那么也不要害怕无处容身,《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张向伟说。
3.遇到家庭暴力 记得保存证据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如果情节较轻,依法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张向伟介绍,告诫书记录了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另外,受害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张向伟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4.发现家庭暴力 不报案要担责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张向伟介绍,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
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时也不再孤立无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