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统一城乡残独、失独扶助标准
□晚报记者 张志新
本报讯 我国自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近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至与城镇标准一致:以往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
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所出台的一项扶助关怀政策。我国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当时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2012年,特别扶助金涨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年底,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调整了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2016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印发《意见》,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至与城镇标准一致,分别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
我市已实现城乡扶助标准统一
据了解,2014年5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家庭,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市卫计委计划生育科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我市已经实现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的统一,并依据省有关规定,按照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4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8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为国家标准的两倍。
如何申领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且未在本市以外享受同样一次性救助;夫妻一方或双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的一个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三级以上)或死亡;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金,可在每年1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表格。申请经核实后,每年一次性发放当年的特别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