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凡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个人(包含非周口市户籍购房人),由财政给予购房补贴。本次补贴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进城购房的农民;第二类是除进城购房农民的其他购房对象。
(二)补贴标准。市财政筹措8000万元用于购房补贴,用完即止,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下批资金。补贴对象可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行选择合适房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项目五证齐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以下,但补贴范围以90平方米为限(含),超出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补贴,补贴标准为:
1.进城农民购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2.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等研究制定。
(三)房价管控。为防止补贴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行为,采取房源信息备案公示公告措施。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本企业房产项目信息,并提供项目2015年12月份房屋销售均价,同时做出对政府购房补贴售房不高于该均价的承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在《周口日报》公布房源信息,供群众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农村人口在城市落户
(一)强化创业就业保障。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三)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在市中心城区申请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房农民可选择继续享受原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有关政策,或自愿选择享受城市非农业户口有关政策。
三、鼓励单位团购商品住房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团购商品住房。单位组织团购商品住房,成功签约付款的,根据团购单位申请、开发企业对相关事项的证明以及房屋备案合同,适用本意见购房补贴政策。
四、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市中心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针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医院等,加快中心城区学校、医疗机构建设步伐,提升城市教育、医疗服务功能。
五、相关说明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15〕46号),第八部分“采取积极措施消化存量住房”内容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其余规定继续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以上政策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经交过购房定金、预付款及签订过购房合同的和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不在本次购房补贴范围之内。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购房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2016年4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