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入选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给予1万元至8万元的资金补助……昨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我市将积极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每年评选一批具有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型产业入选市优秀创业项目,我市将组织专家对这些企业进行评定,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给予1万元至8万元的资金补助。
《意见》要求,加强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创业孵化效应。对经过验收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达到县级标准的,所在县市区将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市级标准的,市里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意见》强调,我市将继续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将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在鼓励创业的同时,《意见》也有一系列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政府每年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