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高万领
本报讯 5月5日,某驾校教练员刘某醉酒驾车被执勤交警逮个正着。
当日上午,某驾校教练员刘某和其他3位教练员一起带领学员来周口考试。由于学员全部通过考试,4位教练员非常高兴。为了庆贺,他们在饭店喝酒吃饭。饭后,刘某驾驶车辆沿市区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中午,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交警正在工农路查酒驾。查酒驾过程中,执勤交警看到一辆黑色轿车突然调头,便立即上前制止。制止车辆启动并打开车门后,执勤交警闻到车内有很大的酒味。
驾车的正是刘某,刘某拒不接受检查,并欲驾车逃离。为预防意外发生,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指挥执勤交警将刘某强制带离现场。
经抽血化验,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警方对刘某作出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