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6年5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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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非好味 何必去违法

  ■贞元

  

  中国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美食王国”,大家颇以能吃、爱吃、会吃而自豪。民间甚至有调侃说“四条腿的除了桌子”,没有什么是不敢吃的。可是这些年国人兜里有钱了,口味变得越来越刁钻,越吃越奇、越吃越怪。最近媒体曝光 “现杀现卖” 穿山甲的新闻就让人看得触目惊心。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也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些法律条款就是试图扭转这一趋势。如此一来,不光制售经营被禁止,而且连猎奇的消费者此次也一并进入到了法律惩处的视野之内。

  或许这样的新规有人不服:难道吃个野味也犯法?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抛开法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予以保护的明文规定不谈,在野生动物制品的地下产业链中,那些餐桌上的“图个新鲜”和炫耀心理,恰恰正是屠戮这些野生动物的原动力。

  野味不等于美味,甚至还可能带来卫生健康的隐患。但即便风险重重,地下需求却一直暗潮涌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话早已成为了公众的共识,可是背后巨额暴利的引诱却让野生动物屡遭飞来横祸。一只穿山甲收购价不过100多元,转手运至黑市,售价就高达几百元,进了饭店上了餐桌又暴增至每公斤几千元。如此暴利,怎能让贩卖者不动心?事实上,许多野生动物在自然界并没有多少天敌,但人的贪欲却在无情地吞噬这些生命。

  或许有人会以饮食文化自我辩解,毕竟“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习惯哪能说改就改?诚然,有些地方自古确实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比如野鸡、野鸭、野羊、野猪等都是当地居民眼中的美味。然而,倘若“陋俗”想顶着“文化”的帽子蒙混过关,那是法律决不允许的。文化应当教人以文明,可如果一种所谓“文化”混杂着贪婪与不人道、破坏着日益稀少的珍贵动物资源,那么法律就不会让其蒙混过关。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一次热议自然是好事,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这只是划下了法律的红线。“徒法不足以自行”,想要彻底打破野生动物地下产业链,除了好好管住吃货们那一张张垂涎欲滴的嘴,相关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到位,而且社会公众自发的监督与公益保护行动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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