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0日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的诉讼请求,“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这一案件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