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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赛用球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1.1 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二、队员人数
1.上场比赛的两个队,每队队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
2.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名。
3.每队在比赛时可有1~2名替补队员,如果是“友谊比赛”,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补队员。
4.在经裁判员同意后,在比赛暂停时,替补队员可替换队员。
5.只有在被替补队员下场后,替补队员才能上场。
6.未经裁判员同意,任何队员不得上场或下场。
三、队员装备
1.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
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
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
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2.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3.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4.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5.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6.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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