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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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民居保护应避免“书生意气”

  近几年,关于古民居被拆或遭破坏的新闻时有出现,牵动着公众的神经。这种关注,源于城市建设理念的更新、居民文保意识的增强。在当下,古民居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有不少人自发组织起来,为保护奔走呼号。

  有人认为,古民居是历史的见证者,是看得见的“乡愁”,拆一座少一座,所以要统统保护起来。也有人觉得,城市建设终究是要服务于人,如果一座古民居既无多少历史文化价值,又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为何还要强留呢?

  要调和这些争论,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古民居的定义问题,套用如今网络上十分流行的一个句式,那就是,当我们在谈论古民居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古民居,并不能算是一个严谨的称谓,更多的是对近现代古旧民居建筑的一种泛称。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结合当下语境,古民居应该划归到“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名人故、旧居和传统民居这两个类别。但另一方面,从历史文化价值角度考虑,相当一部分古民居又很难被纳入文物行列。

  分歧由此产生。如果是文物,那保护自然遵循《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文物,那拆迁或者保护又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和依据呢?

  现实问题则更加复杂,以辽宁凌源和安徽黄山为例,不少古民居除了本身价值不高、已成危房外,还存在产权复杂、维护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即使已被列为文物的古民居,也有一部分因各种原因而得不到妥善保护,甚至发生过“房子拆了,居民才知道是文物”一类的事件。

  如今,加强历史遗存保护、留住文化记忆已成社会共识。我们曾经做过“蠢事”:法律法规不遵守、城市规划跟不上、经济利益冲昏头……一些具有珍贵价值的历史建筑没能留住,公众也由此对保存至今的遗存投注了更多的情感与期待。

  古民居保护看似是个文化问题,实际却事关民生福祉、城市规划、经济效益等方方面面,既不能沦为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牺牲品,也要避免“书生意气”式的一厢情愿。若想妥善解决,就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喊口号”“谈情怀”的阶段,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能调和各方诉求的合理保护方案。修缮资金从哪来,居民不便怎么办,城市面貌如何协调?所有这些,不能仅靠文保工作者,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摘自《人民日报》)

  言者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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