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李景权 忠臣
本报讯 近日,太康县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张某作出逮捕决定。
2015年5月20日,太康县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李某某、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彩礼款7万多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李某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太康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张某限期履行。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拒绝履行。经查询,法院执行人员发现张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累计存款达到14万多元。2015年10月13日,太康县法院在福建龙岩市曹溪镇依法查封张某汽车一辆。
因张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3日,执行人员要求张某将其被查封的车辆交太康县法院依法处理,但张某置之不理。无奈,李某某、李某依法向太康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太康县法院受理自诉人诉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后,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合议庭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到庭应诉,但张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太康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严重影响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且有毁灭证据和逃跑的可能,为严打拒执犯罪,充分发挥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功能,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