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劲松
实习生 张珂 黄星池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水政监察支队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水政监察支队队长薛显允介绍,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具有“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之一,可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薛显允说,此次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遏制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我市河道岸线治理、航道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围绕此项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于1月16日联合商水县、西华县水政监察大队沿沙颍河两岸悬挂条幅70条开展法制宣传,全力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