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7年2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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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共享单车,得管

  □步超             

  

  共享单车要告别任人糟践,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管理是不行的

  最近,关于共享单车的一条公号文章在朋友圈里转火了。点开一看,简直闪瞎了眼睛:糟蹋单车居然有这么些花样!

  我大致归纳,可分两类。一是损人利己型。给单车加上自己的锁,共享变私享了;重新喷漆装上儿童座,明目张胆侵占了;到地方顺手一扔,管它占不占道,方便潇洒了……还有的,据推断有同行竞争的嫌疑。共享单车一出来,开黑摩的的饭碗没了,那我也砸了你吧!

  还有一类,损人不利己型。这样的人就更可气了。你到地方随手一放,可以,非得推倒干吗?对你有啥好处?最可气的是,骑完往车座子上插一根针!你损不损啊!你扎人家后头骑车的,对你有什么好处呢?

  想起柏拉图讲的一个故事,吕底亚有一个平凡的牧羊人,偶然得到一枚可以隐身的金戒指,于是他马上干了很多坏事。“隐身人”的道德隐喻告诫我们,如果不能被有效监管,人们往往不会把正义当回事。共享单车要告别任人糟践,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管理是不行的。

  一方面,企业有管理责任。比如说,单车乱停放,影响交通和城市秩序。经济学上有个外部性的概念,就是交易双方的活动,对第三方、对社会造成了影响。造成了负面影响,就是负外部性,企业就该负责,不能钱你赚了,烂摊子一点儿不沾,推给社会了。其实,共享单车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确定乱停乱放多发的路段地区,派出专人归置车辆的有序停放。同时,看到有人归置,那些想搞破坏的人,也可以形成可见的震慑。

  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也要跟上。虽然财产犯罪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刑事追诉,但也不是说加锁霸占、拆卸车座是小打小闹,可以逍遥法外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盗窃、故意损毁、强行占用公私财物早有科治之正条。用好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外,更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让一小撮坏人明威畏法,起到社会预防之效。

  共享单车代表了绿色出行的理念,解决了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固定地点停放的公共自行车没它方便,一夜之间,这种环保出行的方式就风靡了大街小巷,到达一定数量后,对于减轻雾霾、减轻拥堵,都有好处。而只有给予看得见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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