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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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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女子违反“限高令”被判刑一年

  利用双重户口躲避法院执行

  □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张华 景泉

  

  本报讯 昨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太康县人民法院获悉,3月8日,持有双重户口躲避法院执行的于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禹与于某艳有民间借贷纠纷,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某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禹本金300万元及利息82.8万元。可是,判决生效后,于某艳并未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同年9月25日,原告王某禹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8日,该县法院向于某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其于同年10月12日前履行并报告财产。但于某艳拒绝签收文书,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报告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将于某艳司法拘留15日。在法律的威严下,于某艳与王某禹达成和解协议,但于某艳履行部分还款协议后,未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由于于某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该县法院将她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但于某艳拥有两个户口和身份证,“她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却持着另一身份证多次乘坐高铁,持工商银行卡进行高消费。”该县法院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张忠臣说。

  王某禹依法以于某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太康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016年7月5日,该县公安局将于某艳刑事拘留。

  今年2月15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艳在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并且拒绝报告财产、存在高消费的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于某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执行过程中履行部分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线索提供 王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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