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锐评观点
 
 
 
2017年3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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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人们站出来是种进步

  ■张涨

  

  近日,公安部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这则新闻让人想到前不久的地铁打骂事件。两名女子因为在地铁车厢请求一名男性乘客扫码,男性乘客破口大骂,还抢夺手机,做出脚踹等暴力行为。虽然最终这名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厢里不少人袖手旁观也让人耿耿于怀:长达几分钟的时间里,一个大男人满嘴脏话、暴力相向,欺负两名女性,为何没有人站出来?有网友如此评论:“见义勇为,打不过是自己挨打,打得过说不定还要赔人家医药费。”

  很多需要人们站出来的危急关头,正是这一念头让一些人迟疑不前。打不过打得过,都有风险;一犹豫,就退缩了。鼓励见义勇为,还是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

  凡是呼唤人们见义勇为的关头,往往都冒着伤害自己的巨大风险。不仅过程中可能有危险,事后也可能遭报复,有时受伤住院还得自掏腰包。对此,公安部的征求意见稿做了细致规定,除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意味着,见义勇为给自己造成损害,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别小看这一进步,对鼓励人们勇敢站出来而言,是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很多人不敢出手相助,还怕因为对受助人造成了损害而纠缠不清。例如在老人突然倒地时,实施救助过程中可能发生误伤,很多现实案例中,“不敢扶”就是怕“扶出问题”自己要担责。而这一风险,也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被排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的确立,就是要鼓励人们在危急关头勇敢站出来,而非绕道而行。

  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一再发生,眼下法律法规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配套措施方面,也可及时跟进。比如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提供多种救济渠道。比如通过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专项基金能够主动向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此外,在一些地方,也开始推行“见义勇为保险”,由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专用于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高额度保障,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备受推崇,在现代社会,更应用法治来保护这一道德传统,让见义勇为者不再左右为难,而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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