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王晨西 王德成
本报讯 婚约虽然已经取消,但太康县张某却拒不退还彩礼。法院判决生效后,面对执行干警询问,张某仍称没有钱。太康县人民法院通过追查往来账目,确定张某有偿还能力。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张某当庭退还全部彩礼。
因张某拒不退还72594元彩礼,2014年年底,李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将彩礼悉数退还李某。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与张某通电话,做其思想工作,但张某东躲西藏,拒不露面,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过调查,执行干警发现张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做生意。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生多笔存取款交易,并且其名下还有一辆小型汽车。执行干警立即通过司法程序将张某的小汽车查封,并限期张某将该车交到法院。张某认为自己身在千里之外,法院不能将其怎么样,既不交付车辆,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李某对张某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责任。
太康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并拒不交付法院查封的车辆,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次开庭时,张某当庭认罪、悔罪,退还全部彩礼,取得了李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