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检察之窗
 
 
 
2017年5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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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防冤错案件不护短
检察官发出再审建议书
  陈某(右)到检察院送锦旗表谢意

  □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安琪 文/图

  

  庄稼汉卷入案件入狱10年

  不久前的一天,记者在周口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办公室见到了前来领取再审检察建议书的陈某。谈起当年被判入狱的事情,今年50多岁的陈某眼圈泛红。那是2006年夏天的一天,他正在家里修理农用车。当地派出所几名民警把他押到警车上带走,罪名是伙同他人抢劫、盗窃。随后的日子里,他开始了噩梦般的生活。最终,陈某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减刑后实际服刑10年),但他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犯了罪。

  陈某告诉记者,在没有进监狱之前,他经常在山东等地的工厂领工,自己也打工挣钱,一家人过得很富裕。因此,他没有必要去偷、去抢。最重要的是,他当时根本不认识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于某,而且受害人也不能明确指认他就是犯罪嫌疑人之一,只是模糊判断。

  陈某告诉记者,他可能是在打工中得罪了人,有人故意栽赃陷害。“不是我干的,打死我也不会承认,我不能背一辈子抢劫犯的黑锅。”陈某说,出狱后,他就到当地检察机关申诉,他要为自己讨个清白。

  

  检察官发出再审建议书

  陈某的申诉材料及相关卷宗被迅速转到周口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张伟俊的手中。张伟俊曾经长期从事公诉工作,在公诉岗位上曾因追诉一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被记个人一等功。通过阅卷,张伟俊很快发现陈某抢劫、盗窃案疑点重重。从该案的供述来看,陈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辩解是被同案人丁某报复。丁某在侦查机关被讯问6次,有两次是无罪辩解,有4次是有罪供述。在丁某的4次有罪供述中,前两次有罪供述证实两次犯罪实施者均为自己和陈某,没有第三人。后两次均证实实施抢劫犯罪的是两人和朱某共同参与。在参与的程度上,前两次均供述只为陈某指明作案对象和地点,本人未参与具体犯罪实施。在后两次供述中,3人在抢劫犯罪中均入室共同作案。

  另外,从被害人陈述的情况来看,第一次陈述进入其家对其抢劫的有3人,并看清第一个进来的人胖乎乎的,中等个头,别的没有看见,都不认识。第二次陈述看清的这个人很黑,平头。第三次陈述拉亮灯看到有一个戴着灰色帽子的人,只露两只眼,并陈述以前认识陈某。从被害人3次的陈述来看,被害人并没有清晰地看见抢劫者的面貌,而是通过声调和走相判断其接触到的作案人为其以前认识的陈某。除了自相矛盾的供述和陈述外,再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实陈某参与实施了犯罪。基于对案件的正确把握,张伟俊拿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并得到支持,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纠防冤错案件不护短

  周口市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讲,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点是纠防冤错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案件,一律导入程序依法办理,坚决防止该受理不受理、该复查不复查、该纠正不纠正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在依法受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长期申诉、被告人不认罪及有冤错可能的案件,对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着力破解“自己监督自己”的利害格局,切实消除冤案纠错的阻力和干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申诉人陈某的案件就是“长期申诉、被告人不认罪及有冤错可能案件”的真实案例。

  周口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冯保卫处长说,全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始终把依法纠错、促进规范执法作为控申监督质效的重要标准,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查办移交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对原案办理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向原办案部门或机关提出改进意见或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认真汲取教训,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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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年前,鹿邑县任集乡陈某卷入两起抢劫、盗窃案中,从此开始了长达10年的牢狱生活,他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在监狱服刑中仍一直申诉。出狱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不服判决结果继续向周口市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周口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张伟俊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基于对案件的正确把握,作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并得到支持,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拿到再审检察建议书,陈某激动得泪流满面,冒雨为检察官送来一面写有“公平正法 秉正执义”的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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