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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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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困难群众可享大病补充医保待遇

  □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昨日,周口晚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省人社厅要求,2017年我市建立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正在稳步开展,四类困难群众可享大病补充医保待遇。

  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制度,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介绍,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的保障对象是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众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3000元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保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医保不设封顶线,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该负责人介绍,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周口晚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这样一个典型例子:我市困难群众易某今年因肺癌住院花了76455.42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27823.2元,大病保险报销5795.83后,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又报销了9733.97元。这要是在以前,没有大病补充医保,9000多元钱就要自己负担。可以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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