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陈东
本报讯 为切实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近日,周口中级法院制定并实施《关于建立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的暂行规定》,彻底下放裁判文书签署权,近九成裁判文书不再由院长庭长审签,切实做到了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序衔接,实现谁审理、谁签署、谁负责。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国家赔偿、执行等案件裁判文书签发,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分管副院长、合议庭负责人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
《暂行规定》也对院长、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裁判文书签发权予以明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事项和强制措施,如对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审理期限、回避、拘传、罚款、拘留、逮捕等事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签发。
《暂行规定》明确院长、院长授权的分管副院长裁判文书签发权的同时,也赋予了院长庭长的监督权。分管副院长、各合议庭负责人对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职务犯罪、敏感事件等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便不行使签发权,也应当行使监督权,及时了解案情并视情况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裁判文书签署权彻底下放是推进员额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举措,必将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全面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