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王晨西
本报讯 5月19日下午,太康法院在该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执行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当场清点被执行人田某某的物品,并交付申请人太康县某置业公司妥善看管,依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太康县某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康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一、解除申请人太康县某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执行人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人太康县某置业公司房屋租金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田某某不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玩起了失踪,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太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太康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该房屋位于闹市区,年租金近10万元,申请人为避免遭受较大损失,强烈要求尽快执行。承办法官王德成考虑到该房屋内现存有被执行人桌椅等部分物品,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执行本案既要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又不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再三研究,王德成决定邀请太康县公证处现场公证执行,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同时要求申请人妥善保管被执行人的财物,并对执行过程全程录像。由于先前规划得当,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受到了围观群众的交口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