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凌庆云
西华县娲城办事处蒋庄居委会谢庄谢某7岁的儿子小强(化名)平时非常调皮淘气,经常用石子砸别人家的窗户,攀折花草树木。一天,当小强在上学的路上玩耍时,遇见有人骑三轮车带着一块大镜子。邻居蒋某开玩笑说:“你有本事把那块玻璃镜子砸碎,算你有种!”小强听了当即拿起砖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5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骑三轮车者)找到谢某要求赔偿,谢某支付了相当的赔偿价款。但随即便得知儿子小强砸镜子乃蒋某教唆指使,便要求蒋某赔偿。蒋某说:“你家小孩调皮惹出的祸,当然由你们当父母的负责。”因此拒绝赔偿。
娲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谢某后,及时通知蒋某进行调解,调委会工作人员同参与调解的“法律明白人”明确指出法律依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背对背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界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现今小强仅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蒋某教唆所致,所以蒋某才是侵权人,因此损失应由蒋某承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明白人”积极教育劝导蒋某,不应该教唆未成年人惹是生非,并给予批评。蒋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虚心接受批评,并承诺以后会教育未成年人明礼、诚信、法治、友善。谢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蒋某支付了砸碎镜子的相应赔偿价款。
从本案例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多伤害是感情冲动造成的,但是不当行为也较容易纠正。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接受良好的教育、培养健全的人格,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和正常生活的社会环境,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