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2017年,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实时进度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正在稳步开展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省人社厅要求,2017年,我市建立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市的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正在稳步开展。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
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是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
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在下一步工作中,市医保中心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将所有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在就医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即时享受,将这项惠民工程切切实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