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亚敏 马清源
本报讯 “我以我的人格和良心庄严宣誓,我将向法庭如实陈述,如果说假话作伪证,会辱没祖宗传承的名誉,终生受到良心的谴责,并受到法律制裁。”这是6月21日上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罪二审案件中,证人宣读的证人誓词。
本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云周、刑事审判第三合议庭负责人张筠、法官张亚敏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在接到案件后,经过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认为本案亟待查明的是上诉人白某是否参与诈骗、应否对本案的所有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根据辩护人申请,通知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时,上诉人白某供述自己在本案中只起到介绍认识的作用,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真正的诈骗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白某成为替罪羔羊。本案多名关键性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刘某某、证人任某某、证人尹某某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对有争议的事实均向法庭做出回答,上诉人白某和证人当面进行激烈对质,确保定罪量刑的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当天整个庭审持续了近四个小时。
自全面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已逐步实现证人出庭常态化。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实现证言从“纸证”到“当庭质证”的转化。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使庭审活动趋于实质化,有利于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