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2017年6月25日,一辆比亚迪轿车在市区建设路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行人家属多次催促肇事者垫付医疗费用,但肇事者以种种理由不愿垫付医疗费用。
这种情况在发生涉及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中经常遇到,有些肇事者因为个人经济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不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期,老马和聊聊这方面的知识。
一、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会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的认定相当于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专业技术鉴定,对事故原因力及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会确定赔偿与否和赔偿金额。因此,赔偿的问题交警其实说了也不算。在交警队,交警只能组织双方调解,并没有权力强制一方赔偿另一方。调解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如果赔偿调解不成那么就要由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前,肇事方是否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都是未知数。因此,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
二、肇事者不垫付费用时法律规定受损害方的救济途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三、老马对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医疗费问题的建议。一是对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于受害人,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三是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