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2017年7月28日,市区七一路人民商场附近,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其车辆加装的遮雨篷刮到了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天气持续高温,老马突然发现街上电动车或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篷)用于遮阳避暑的多了起来,这些加装了遮阳伞(篷)的车辆如“张开翅膀的大鸟”一般,飞来飞去。殊不知,私自加装遮阳伞(篷)不但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电动车或摩托车上加装遮阳伞(篷)危害严重,尤如“加把刀”。一是加装遮阳伞(篷)导致车体面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二是加装遮阳伞(篷)影响车辆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三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限制了驾驶人跳车脱险的空间,增加了伤亡几率。四是加装遮阳伞(篷)有碍驾驶员的部分视线,在转弯的时候后视镜内看不清楚车后情况,即使是转过头看,视线也易受阻挡。五是加装遮阳伞(篷)改变了电动车原有结构,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在行驶过程中遮阳伞(篷)阻碍了空气正常的流动,易导致电动车“飘来飘去”,驾驶员往往因难以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侧翻等事故。六是遮阳伞(篷)大多由金属框架构成,有些伞篷拆除后会在车身上留下一截金属管,当意外发生时,会对驾驶人及其他人带来二次伤害。此外,摩托车为金属车身,再装上一根吸引雷电的的金属管,雷雨天气里就很容易遭受雷击,使驾驶员受到伤害。
二、私自加装遮阳伞(篷)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成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七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能超过1.5米,左右宽度不能超过车把0.15米,摩托车长度不能超出车身0.3米。电动车前面长度不能超过前车轮,后面不能超过车身0.3米。摩托车、电动车上安装遮阳伞(篷)已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加装遮阳伞(篷)已构成擅自改变车身结构的违法行为。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人员将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立即责令车主现场拆除,对不听劝阻、不予拆除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自觉拆除私自加装于摩托车、电动车安装的遮阳伞(篷)。倡导文明交通,不分你我,主动“清伞”,安全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