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警情传真
 
 
 
2017年8月11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主动“清伞” 安全常在

  事故案例:2017年7月28日,市区七一路人民商场附近,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其车辆加装的遮雨篷刮到了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天气持续高温,老马突然发现街上电动车或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篷)用于遮阳避暑的多了起来,这些加装了遮阳伞(篷)的车辆如“张开翅膀的大鸟”一般,飞来飞去。殊不知,私自加装遮阳伞(篷)不但带来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电动车或摩托车上加装遮阳伞(篷)危害严重,尤如“加把刀”。一是加装遮阳伞(篷)导致车体面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二是加装遮阳伞(篷)影响车辆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三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限制了驾驶人跳车脱险的空间,增加了伤亡几率。四是加装遮阳伞(篷)有碍驾驶员的部分视线,在转弯的时候后视镜内看不清楚车后情况,即使是转过头看,视线也易受阻挡。五是加装遮阳伞(篷)改变了电动车原有结构,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在行驶过程中遮阳伞(篷)阻碍了空气正常的流动,易导致电动车“飘来飘去”,驾驶员往往因难以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侧翻等事故。六是遮阳伞(篷)大多由金属框架构成,有些伞篷拆除后会在车身上留下一截金属管,当意外发生时,会对驾驶人及其他人带来二次伤害。此外,摩托车为金属车身,再装上一根吸引雷电的的金属管,雷雨天气里就很容易遭受雷击,使驾驶员受到伤害。

  二、私自加装遮阳伞(篷)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成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七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非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能超过1.5米,左右宽度不能超过车把0.15米,摩托车长度不能超出车身0.3米。电动车前面长度不能超过前车轮,后面不能超过车身0.3米。摩托车、电动车上安装遮阳伞(篷)已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加装遮阳伞(篷)已构成擅自改变车身结构的违法行为。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人员将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立即责令车主现场拆除,对不听劝阻、不予拆除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大家自觉拆除私自加装于摩托车、电动车安装的遮阳伞(篷)。倡导文明交通,不分你我,主动“清伞”,安全常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专题、专栏等信息资料,均为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中华龙都网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2006 Www . zhld .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时政要闻
   第03版:综合新闻
   第04版:广告
   第05版:文化周口
   第06版:小憩驿站
   第07版:国内综览
   第08版:文娱/体育
   第09版:政法周刊
   第10版:综合新闻
   第11版:法苑在线
   第12版:检察之窗
   第13版:警情传真
   第14版:司法行政
   第15版:治安警讯
   第16版:特别关注
让民警更好地为群众撑起一把“保护伞”
我市车管所优质服务获赠锦旗
主动“清伞” 安全常在
我市首次举行“准驾驶员”走上街头护交通活动
淮阳县公安局郑集派出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