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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两违”建设的处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认真甄别,严格把关,凡属“两违”建设的,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号)和《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周办文〔2017〕24号)精神,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对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个征收项目区域,都要建立工作指挥部,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二)广泛宣传,搞好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有关政策向群众讲深讲透,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造福于民,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亲情征迁、和谐征迁。
(三)党员带头,示范引领。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都要顾全大局、率先垂范,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资金审计,确保征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征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弄虚作假、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周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解释和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各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17年8月25日后启动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本意见下发前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三)为了规范操作,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对被征收人房屋资料实行一户一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附带不同方位的照片以备查验。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登记确认表,对征收房屋合法性、面积、手续、补偿金额、奖励金额等事项实行“六签字”予以确认,签字人员分别为:征收人、被征收人、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区级工作组组长、市级工作组组长。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