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宜宾交警对外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一辆货车驾驶员因使用远光灯,导致对面而来的面包车驾驶人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与一名行人相撞,行人当场身亡。据面包车驾驶人刘某回忆,当时他正与副驾驶的朋友聊天,对面来车开着大灯,导致他前方突然出现盲区,根本看不见车前的道路,惨剧就此发生。本期,老马就和大家聊聊远光灯。
远光灯是汽车上重要的配件之一,与近光灯相对,俗称“大灯”。与近光灯相比,远光灯的光线平行射出,光线集中且亮度较大,可以照到更高更远的物体,有助于提高驾驶人视线,扩大观察视野。因此,很多夜间行车的驾驶人频繁使用远光灯。但是,远光灯光线强烈刺眼的特点会导致会车时对向车辆的驾驶人视觉上瞬间致盲,对周围行人观察能力下降,对来车的速度、距离和宽度的感知力和判断力下降,此时的远光灯便成了“要命灯”。数据统计显示,夜间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40%。滥用远光灯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之一。
常见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夜间会车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没有使用近光灯;二是在照明较好的城区道路使用远光灯;三是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四是同方向行驶车辆,后车与前车保持近距离的行驶间距时使用远光灯;五是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氙气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如何使用远光灯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在通行规则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在多数情况下来源于驾驶人不良的驾驶习惯,需要通过强化提醒和宣传教育,不断予以纠正。在此,老马呼吁,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按规定使用远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