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特别报道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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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颁布首个地方性法规

  提升城市品位有了法律保障 

 

  禁止临街建筑沿街开门、窗

  (上接04版)

  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不能停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开门、窗或者窗改门。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配套环卫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制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迁移环卫设施应当先建后拆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为水冲式

  第二十四条 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第三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应当设立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和指路牌:(一)公园、广场、各类市场、大型游乐场、大中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为水冲式厕所,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现有旱厕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户外广告要与城市街景协调

  公厕应当24小时免费开放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品等户外设施的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

  政府为市民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栏

  第三十五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城市景观灯光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餐厨垃圾直排城市下水道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灯光设施。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也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城市水系应当体现城市风貌

  违反《条例》规定的有现金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水系应当体现城市风貌,改善城市生态。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水域清洁;(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等设施的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积存污物、垃圾;(三)各类船舶外观容貌整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十六条规定、十八条规定、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三十九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一定金额的罚款。

  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将室内及其门前垃圾扫入道路;(四)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六)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等废弃物;(七)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八)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九)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这几条约束执法者

  第六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包括:(一)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的;(三)粗暴执法的;(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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