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周口受发展水平、生活习惯等制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尽人意。特别是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周口落后的最直观表现。
现在,市委、市政府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出台了具体条例,为今后我市的城市建设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12月14日上午,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整理了《条例》中一些读者关注的问题,直观带您了解这部《条例》内容——
个人有权劝阻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新建城市路面至少5年不能挖掘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再进行地下管线建设,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在三年内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的管、线、箱、杆架。
禁止临街建筑沿街开门、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开门、窗或者窗改门。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
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不能停车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辆。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公厕应当24小时免费开放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鼓励支持沿街单位的厕所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对外开放。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
第三十五条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禁止携带犬类进入公园、广场等场所,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禁止餐厨垃圾直排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也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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