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版:健康生活
 
 
 
2017年1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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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素养66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享有职业保护的权利。

  有毒有害工种

  化学:有毒物质如,铅、苯、甲醛、硫化氢、农药等。

  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物理:电磁辐射、高温、低温、电磁辐射 、噪声、振动等。

  生物:艾滋病病毒、布鲁氏菌、伯氏疏螺旋体、森林脑炎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等。

  其他: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刮研作业、劳动组织不合理。

  劳动者享有的主要职业保护的权利

  1.知情权

  有毒有害因素有哪些?危害后果是什么?如何防护?

  2.职业防护

  防护设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佩戴头部、眼部、听力、呼吸、躯干防护及手部、足部等部位的个体防护用品。

  3.职业教育和培训权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职业健康损害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健康监护权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病诊疗,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未完待续)

  (市卫计委宣传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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