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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是否属于意外

来源:周口晚报

作者:

2020-11-17

□记者 王吉城

提供案例:

2017年7月,某企业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津贴。投保不久,员工张女士在公交车站等车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通知书》显示张女士死因是猝死。张女士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调查告知张女土家人结论为拒赔。拒赔理由是猝死,而并非意外。张女士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意外死亡的保险责任理赔。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女士家人败诉。

案例分析:

新华人寿周口中支理赔人员介绍,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需指出的是,意外险的“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由此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构成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责任。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则不符合保险条款要求,也不符合意外伤害责任赔付标准。

猝死在法医学上明确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的死亡,故其本质上是一种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张女士死亡为猝死,不符合意外的定义,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女土家属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袁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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